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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秩序的 意 见

发布时间:2020-11-10

耒办发〔2018〕41号

 

 

中共耒阳市委办公室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秩序的

     

2018年8月10日)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秩序,加强招生工作管理,全面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根据国家、省、衡阳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广大人民

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是着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对此,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招生工作作为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突破口,切实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各环节工作,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为全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协同教育部门切实加强有关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政策的宣传,严格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就近入学资料审查,共同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确保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进行。

二、落实政策,规范招生

(一)规范学前教育招生。幼儿园原则上实行就近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园测试,不得超班额招生,幼儿园必须彻底与小学入学脱钩,不得以入学为诱导招揽生源市教育局必须加强对招生工作的计划管理与统筹协调,加强对所有入园幼儿的信息管理。

(二)规范义务教育招生。严格贯彻《耒阳市义务教育划片就近入学实施办法》(耒政办发〔2016〕37号)精神,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各学校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或参考。中心城区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服务区以外的学生(由教育部门调剂的除外),要严格“有房有户”“有房无户”“无房有户”“无房无户”等四类适龄儿童资格审核,特别要加强“无房无户”适龄儿童的入学资格审查(“小产权房”适龄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购置了“小产权房”,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儿童父母必须均在我市城区务工就业,原居住地无法定监护人,且至少一人与我市城区工作单位签定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我市城区经商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城区租住房屋两年以上,了一年以上住房租赁协议);民办学校原则上招收农村学生不得超过当年招生人数的20%。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三)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招收其它学校已录取公示的学生;不得借助培训机构等中间方违规招生、买卖和变相买卖生源;不得虚假宣传、相互诋毁、隐瞒招生信息、曲解招生政策、劝导学生弃考、干预学生自主填报志愿。

三、严明要求,确保有序

(一)加强学籍管理。坚决杜绝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格控制“择校”转学行为,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特别要把好农村学生转入城区学校就读审核关,坚决遏制违规转学行为。未满六周岁儿童不得注册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

(二)实施阳光招生。中小学校(幼儿园)招生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坚决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学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杜绝违规收费。严禁招生工作中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取押金等行为;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不得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严禁择校行为。坚持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小学招生工作,严禁“打招呼”“批条子”“开后门”等违规择校、择班行为;严禁在招生工作中出具虚假房产、用工、户籍等证明。

)强化属地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中小学招生文件解读和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认真做好辖区内群众针对中小学招生的信访工作,积极化解招生工作中的矛盾;依法履行辖区内“控缀保学”的职责,与学校一道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就近入学。

四、加强监督,严格追责

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加强监督,紧盯招生期间重要时段、重点环节,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招生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年检视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于违规干预招生工作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考核相关项目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于违规干预招生工作的党员干部,将按照党纪法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以上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

 

(此件发至乡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