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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统一幼儿园收费项目 不得收取入园赞助费支教费

发布时间:2020-7-26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昨日联合发出通知,对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全省统一。该通知自2007年春季开园起执行。

三部门明确,幼儿园可以按照通知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为幼儿提供食宿的,可以收取食宿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增收其他任何费用。

保育教育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应视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款等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伙食费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假期开放和全托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指导性管理;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加合理回报,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报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保育教育费、食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由于中途转园或因病等原因退园要求退费的,按月收费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退费;按学期收费的,可按在园月数计算,但入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可不退保育教育费,但食宿费仍应按月计算退费。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目收取费用,更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周一至周五7∶30—17∶00)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对城市低保户居民、社会救助对象、烈士子女入园的,幼儿园应适当减免保育教育费。